"5.13日,按合同发给华丰公司A商品4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2000元,
价款共计80000元,增值税10400元,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票一张。
6.16日,按合同发给红星公司B商品5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0元,
价款共计50000元,增值税6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另签发转账支票一张代垫运费
800元。
7.18日,上项赊销给红星公司50件B商品到货后,红星公司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协
商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已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并开具红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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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2/03 21:37
5.13日,我司根据合同,向华丰公司发出A商品4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2000元,应收价款共计80000元,增值税10400元,我司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票一张。
6.16日,我司又按合同向红星公司发出B商品5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0元,应收价款共计50000元,增值税6500元,此笔款项尚未收到,另外我们发给了转账支票一张代垫运费800元。
7.18日,红星公司在收到我司发出的50件B商品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在价格上我司给予折让10%,并取得税务部门的索取折让证明,另外,我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 02/0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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