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日,按合同发给华丰公司A商品4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2000元,
价款共计80000元,增值税10400元,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票一张。
6.16日,按合同发给红星公司B商品5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0元,
价款共计50000元,增值税6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另签发转账支票一张代垫运费
800元。
7.18日,上项赊销给红星公司50件B商品到货后,红星公司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协
商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已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并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
8.20日,出售给华丽公司C商品1000件,单位售价50元,因对方购入量较大,同
意单位售价300元,价款共计300000元,增值税39000元。商品已发出,收到银行汇票
一张,已办理进账手续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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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2 11/11 19:13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2 11/1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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