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6 月10 日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金额 450 000 元,增值税税额 58 500 元,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 21 800 元,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款项均已支付。本月将已验收入库的 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 565 000 元,存
入银行;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本月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通过。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
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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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2/03 14:33
答:根据财会法法规,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6月10日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金额450 000元,增值税税额58 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21 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款项均已支付。本月将已验收入库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65 000元,存入银行;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本月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通过。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发票金额58 500元(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565 000元(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58 500元(抵扣)=565 000元,即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565 000元。在会计处理上,销售额应计入营业收入,进项税额应计入税金及附加,发票金额(增值税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
2023 02/0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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