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所述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增值税额6500元,支付购进原材料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1000元增值税额90元支付装卸费,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装卸费1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改材料当月验收入库 (三个空)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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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1:59
(一)本事项应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本次支付的购进原材料应加入本月的进项税额,总和为:50000+1000+6500+90=56590元。
(三)本月的增值税应税额为:本月应税总额56590元×17%=9599.3元。
拓展知识: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可以用来抵扣或减免销项税额的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税项目销售期间取得的税控发票、收据及其他凭证,记载的金额即为进项税额。
2023 02/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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