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在计算土增预缴的时候现在是用财税2016.43号规定算的还是按2016年70号文计算的?哪个正确?还是说都可以,看税局的?
第一种:财税[2016]43 号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第二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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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8:25
(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023 02/0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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