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儿童食品厂企业所得税筹划计税依据的筹划
A企业为一家从事儿童食品生产的新建企业,预计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1000万元+南方地区销售7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1500万元,预计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南方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500、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二:在南方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与A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A企业、南方销售公司分别向地电视台、南方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500、1000万。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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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3:32
方案一和方案二均是为了解决A企业在本地和南方地区的宣传需求,从公司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较优秀,有利于抵减税负。由于A企业和南方销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交纳的所得税负担就会分散,所得税的计算也会较为简单,而方案一本身的总税负就比方案二大,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是更优秀的选择。此外,在计算税负的时候也可以继续考虑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像是新三板、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税政策,最大化税收筹划效果。
2023 02/0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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