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20x3年12月取得甲设备,成本为150000元。会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不考虑减值。进一步假设每年计提折旧前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元,第一年年初无递延所得税余额,所得税税率为 25%。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差异。
应交所得税=(100000-50000)×25%=12500
为什么是税前会计利润-税法折旧,而不是税前会计利润+会计折旧-税法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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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2:55
税法所计算的折旧是实际上投资企业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反映其经济收入减少的真实程度,因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项目,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的项目。税法折旧的取舍与企业营业状况相关,如企业生产的设备越新、服务范围越广,税法折旧取舍也会随之变化。会计折旧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一项费用,从会计上反映某种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每一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会计上能够被允许扣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属于以税收手段来影响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一种有效方法,从而控制企业的所得税的支出。
2023 02/0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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