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公司2021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1)12月2日,向乙企业赊销A产品10件,单价为2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000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20。2)12月8日,乙企业收到A产品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折让5%。余款乙公司于12月8日偿还。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3)采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委托某企业销售A产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2000元,该产品每件成本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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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2:21
甲公司的计算结果如下:
1)赊销A产品,发生的销售额应包含13%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2000=20000元,增值税20000*13%=2600元,减去残次品折让部分,最终发生的销售额为20000-20000*5%=19000元,增值税为19000*13%=2470元。
2)视同买断代销,100件A产品的销售额应包含13%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2000=20000元,增值税20000*13%=2600元,根据销售额和销售成本,发生的利润为20000-100*1000=10000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0000*25%=2500元。
拓展知识:假定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而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以上赊销和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发生的销售增值税,销售方需要代扣6%代缴增值税给税务机关,而购买方不用缴纳增值税。
2023 02/0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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