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王某及配偶名下均无房,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王某取得收入和部分支出如下:
(1)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8000元,截至11月底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363元。
(2)取得年终奖48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出版一部摄影集,取得稿酬20000元。
(4)每月支付房租30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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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31 21:27
根据王某2018-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情况,可以把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分成三类计算个人所得税,即薪金所得,年终奖金所得和劳务所得。
薪金所得:王某每月从单位收入8000元,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已扣除,其中每月截至11月底累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3元。
年终奖金所得:王某取得年终奖48000元,不包括薪金的部分,选择单独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所得:王某出版一部摄影集获得稿酬20000元,作为劳务所得计算纳税,扣除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抵扣-各项社会保险费-赡养老人费用支出-住房租赁费-其他费用支出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加计算应纳税额,应当按照累加征收方式计算。也就是说,王某在2018-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把2018年和2019年的收入和支出都算在内,进行累加计算才能准确确定应纳税的金额。
2023 01/3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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