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21年12 月初“原材料”科目余额为 600 万元,与原材料有关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无余额,当月该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5日,购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 万元,供货方代垫运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 0.45 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10 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15 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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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31 18:20
答案为13万元,计算方法为:原材料销售100万元×13%=13 万元。
扩展知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第二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销及加工经营业务销售非食品普通商品、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应纳税项目,采用销项税额累计法,应税销售额×当期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后确定税款缴纳金额。
2023 01/3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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