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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商品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21 年 12 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 日,向乙公司销售 A 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120 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计提了 20 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10 日,甲公司以其自产的 B 产品发给销售部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8:58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此次发给销售部的 B 产品,属于自产产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号》,自产货物一般应当按成本计价,按实际发出数量计算成本,即按单件成本推算总成本。甲公司应当将发出B产品对应的物料、劳动力和制造费用全部记录在发出货物的成本中,以确定该部分成本的金额。仅有发出货物的数量,而不确定货物的成本时,该部分产品的成本将不能得到准确的计算。此外,在甲公司发出B产品时,应当考虑对期末库存核算时产品数量和成本的影响,以便准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2023 01/3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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