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出纳单据移交时未签字,不便于后期票据遗失划分责任 不符合那个法规这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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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2 20:45
会计与出纳单据移交时未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出纳、会计等财务职位的人员,收、付款项、收、付款单据等财务文件,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以便日后审核核查。未签字不利于财务审计时的客观性,也不利于审计和核查过程中能够依据证据证明各项财务款项来源、数额、用途及付款方,严重影响公司财务制度建设,划分责任时也会出现不尽公平的情况。
此外,建议采取更多措施来提高会计与出纳的专业水平,并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帐务管理及支付制度,提高单据保管的质量及把关水准,建立财务文件和相关凭证完备的电子档案,并做好有效的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和报表监控等,以有效保障财务行为的合规性。
2023 01/22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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