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9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甲公司同意给予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尽早收回应收账款,合同约定,甲公司给予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收到该笔账款,则实际收到的金额应为()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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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3:30
甲公司在2019年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约定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此时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增值税为13000元(13%),乙公司同时享受了10%的商业折扣,因此,应向甲公司支付增值税合计为11700元(100000*13%*90%),售价仅需89000元(100000-11700)。针对于乙公司支付账款的现金折扣,甲公司给予2/10、1/20、n/30作为条件,由此可见若乙公司在2019年2月16日付清账款,甲公司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应为89000*90%=80010元(乙公司享受了2/10的现金折扣)。
拓展知识:增值税的税率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普通税率(17%)、Reduced Tax Rate(13%)和Lower Tax Rate(11%),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是适用普通税率(17%),增值税应收可以算出来:增值税=售价*普通税率,本题中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乙公司交纳给甲公司的增值税 = (售价-商业折扣)*普通税率=(100000-10%*100000)*17%=11700元。
2023 01/2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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