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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 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A.将 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B.将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C.将 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D.将 自产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22 07:33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的是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增值税是国家用来税收企业经营所得的重要税种。增值税法中规定,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所得之款项等应征收增值税,但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货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征收增值税。如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本质上都不属于销售行为,也就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货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征收增值税。 拓展知识: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也就是说,企业的增值税税额等于其实际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所得收入中应纳税额减去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企业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货物外,还应当合理计提进项税额,才能有效地纳税减负。
2023 01/2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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