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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0000元、增值税900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到。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9:48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根据发票上的价款及增值税税额,应收取乙公司300000元价款和39000元增值税,此外还有代垫运费10000元和增值税900元,共计应收取41000元。但是全部款项尚未收到,需要及时向乙公司请款,保证资金流畅,避免因资金缺乏而影响正常的工作。 拓展知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付款方在付款前,将货款和税款托收给第三方机构(如银行),由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在收款方确认到款后,将货款和税款承付给收款方,即实现该笔货款和税款的转移。
2023 01/2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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