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录用王某、郑某到公司工作并与 2 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试 用期月工资为 2 000元;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 济补偿;试用期满订立 1年期(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提高至 2 500元。
2019年7月1日,试用期满,甲公司与王某订立了 1年期劳动合同。同日,甲公司拟与郑某订立 合同时,郑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王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
已知,甲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1 8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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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15 22:18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甲公司与王某订立的一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时,甲公司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若甲公司与郑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生效,则甲公司不负有经济补偿的义务。
当王某出于家庭原因欲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应按照该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800元)支付,并且每月满一月的支付,若双方未就支付项目达成一致,则由劳动者承担差额部分的支付。
拓展知识: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雇主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人实际发生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2023 01/1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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