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原价10000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该批产品成本为7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定销售商品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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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12 09:37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确认原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000元。
“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是指甲公司本次向乙公司销售的商品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履约义务,即商品已经发出,从而确认其取得的经济效益,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应当确认的收入,而不与乙公司是否付款有直接关系。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000元(10000元)-(10000元*10%)= 9000元。
此外,需要知晓的是,确认的税费金额以及税率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在销售前签订的协议来决定,如果乙公司有发票,则以发票税额扣除,没有发票则不得扣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额。
2023 01/1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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