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原价10000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9%的商业折扣。该批产品成本为7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定销售商品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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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11 19:14
根据中国税法,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在此案例中,销售商品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也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因此应当按照原价10000元确认收入。但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的商业折扣比例为109%,可以看出实际上折扣额已经超出本次交易的实际价值,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折价确认收入,即10000元-(10000元*1.09%-7000元)=9890元,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890元。
拓展知识: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实际发生法、全部价值法、收缩价值法以及立即实现法等。这些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法规定,在确定收入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确认收入。
2023 01/1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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