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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将其一辆行驶了两万公里的黑色轿车卖给乙,甲公司刘经理代表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轿车金额为5万元,乙先交付定金5000元,汽车交付后3天内支付余款,双方有任何违约情形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甲公司如约交付了轿车,乙开了一天后觉得汽车有问题,经检修发现轿车发动机曾经大修过,于是乙要求退还轿车,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甲公司则主张合同无效,只需返还定金5000元给乙,原因如下: 一是因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合同无效;二是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甲公司经理无权处置该轿车,因此合同无效。请问: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22 12/29 11:12
土豆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PA税法,CPA经济法
你好同学, 甲公司主张两个合同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甲公司刘经理是甲公司代表人自合同签订盖章有效,合同成立。甲公司交付汽车有过大修理未如实告知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过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董事会决议,这是甲公司内部决议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甲公司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对刘经理进行追偿。
2022 12/2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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