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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21年6月18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以90万的价格采购某型号设备一台,6月19日乙公司回复目前该型号设备100万元一台,库存充足。甲表示同意,之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先于6月20日发货,5天后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设备款100万元。之后乙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即中止履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100 万元设备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月19日乙公司的回复是否构成新要约?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中止履行?若中止履行属于什么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保证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2 12/22 08:28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构成要约,这里明确了型号充足,表示可以满足对方 2,不可以直接中止,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 有证据证明情况恶化 3,成立 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通常按一般保证处理
2022 12/2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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