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5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公司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9月1日,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公司,限其于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公司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日迪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请求。10月15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则向法院提出该案应由仲裁机构受理。问:法院是否有权审批此合同纠纷?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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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22 14:36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22 12/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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