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5100元,该企业201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1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价款为150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售价12万元,向特的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税额78万元。
(3)企业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3.39万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4)购进机械设备,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5万元,税款0.45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5)当月购进原材料,价款600万元、税额78万元;支付购进原材料运费20万元、税额1.8万元;支付装卸费3万元、税额0.18万元。
要求:计算该集团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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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46 | 提问时间:2022 12/01 22:27
该集团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50*0.13+78+3.39/1.13*0.13-2.6-0.45-78-1.8-0.18-0.51=14.35万元
2022 12/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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