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800万元,本月收回5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10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增值税23.4万元。该企业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A.28.85
B.80.60
C.28.6
D.9.1
C
应纳增值税=800×50%×13%-23.4=28.6(万元)为啥不是250万元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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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11/18 13:57
你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情况计算纳税
本月收回50%的货款,所以是按800万*50%作为收入计算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022 11/1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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