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三: 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19年12月1日,租金120000元(含税)于2019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100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08.26
借:预收账款 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xx房屋租金收入 9174.31
根据资料三,请问甲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请问企税为什么不需要调整,这个不是也跨年了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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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2 11/09 15:07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租赁期分摊来确认收入的,不存在调整
2022 11/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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