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庚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A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直接出售。(1)辛公司发出材料时的会计分录(2)辛公司支付加工费和相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3)该批材料加工完工验收入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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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0/10 14:19
你好
(1)己公司发出材料时的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
(2)己公司支付加工费和相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该批材料加工完工验收入库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
2022 10/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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