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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M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B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3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8:32
李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M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B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3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发生额核定、计算增值税,A公司对M公司加工的B材料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3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元,即为应交税额3000元(20000+10000-1300),其中增值税为(20000+10000-1300)*17%,消费税为(20000+10000-1300)*3%。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种类涉及到非金银首饰增值税特别征收税率为17%,消费税为3%。
2023 01/2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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