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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说明在办公大楼和A,B,C是新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并且把研发中心,办公大楼,A,B,C,重新打包成资产组组合。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所以不再进行分摊。我的问题是,如果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如何在分摊。请具体说明一哈。
84785031 | 提问时间:2022 10/06 10:13
晓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 因为题目中告诉我们“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难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相关资产组”,所以他不参与减值的分摊,教材上是将减值分摊好之后把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加回来形成资产组账面价值然后和可收回金额去作比较的。 、 最小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不会低于:398+328+542=1268万元;这一点大家可以用来验算,如果利用未来现金流量法算出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之和,则可能计算上有错误。 如果假设包含研发中心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发生了207.5万元的减值,则: (1)提过减值后的资产组A、B、C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为1107.50万元(200万元+238.55万元+394.8万元+274.77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应进一步计提的减值207.5在两者之间按账面价值的比例分配:资产组A、B、C(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应提减值=207.5×1107.50/(1107.50+100)=190.32万元; 研发中心应提减值=207.5×100/(1107.50+100)=17.18万元; (2)190.32万元在资产组A、B、C(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之间分配,并且以第一次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由于第一次计提减值后资产组A、B、C(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分别为237.5万元、328万元、542万元。分配结果如下: 资产组A应计提的减值=190.32×237.5/(237.5+328+542)=40.81万元; 资产组B应计提的减值=190.32×328/(237.5+328+542)=56.37万元; 资产组C应计提的减值=190.32×542/(237.5+328+542)=93.14万元; (3)再将该减值损失在办公大楼和资产组之间进行分摊。因资产组A发生减值损失40.81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6.44万元(40.81×37.5/237.5),导致资产组A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34.37万元(40.81×200/237.5); 因资产组B发生减值损失56.37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15.37万元(56.37×112.5/412.5),导致资产组B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41万元(56.37×300/412.5); 因资产组C发生减值损失93.14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25.40万元(93.14×150/550),导致资产组C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67.74万元(93.14×400/550)。 那么,综上,资产组A、B、C、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应计提的减值分别为34.37万元、15.37 +61.45万元、67.74 +6万元、6.44 +15.37 +25.40 +23.05 +2万元、17.18万元。
2022 10/0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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