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开票是按几个点,3%征收率减按2%是按照哪个时间点计算的,是按照2008年12.31还是2013年8.1日算的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22 09/13 14:28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的增值税税率选择,适用的情况具体是:
征收率2%
第一种情况:当时购买的车辆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比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或者专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处置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的优惠;
第二种情况:2013年8月之前购入的汽车,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在处置时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的;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在购进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该车辆时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
第四种情况:营改增的纳税人,在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车辆,由于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现在处置的话,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
上述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22 09/13 14:3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在卖出使用过的轿车时,需要如何确认收入? 2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