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关于进口业务。进口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A 和消费使用单位B是不同的两家公司,
并且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写了境内收货人的公司A。
我们问过第一家财务公司,他们的解释说,因为B是“消费使用单位”, 才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
如果缴款书开给A, A因为没有货物所有权,即使进项税缴款书开给A,但A也不能享有进项税抵扣。
这样的说法对吗?
另外,我们又咨询过第二家财务公司,另一种说法是:
A可以不充当“纯代理”(即进口买卖的业务实际是B在做,不是A来做);
A应该要充当“代理进口”,然后做经销销售给B,相当于对境内销售,再给B开具国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话,A就可以用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进项税,来抵扣销售开具给B的国内专用发票上的”销项税“?
上面哪个说法对?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2 08/18 18:43
1,如果按纯代理来处理,这里对的,没问题
2,可以改变模式,就相当于a进出口,b是从a购进处理,这种a就可以正常抵扣处理
2022 08/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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