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户2021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30万元,业主本人的工资支出为10万元,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3万元、4万元、2万元。发生费用3万元,无法分清家庭支出和生产经营支出的具体数额。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2021年该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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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2 08/14 19:11
你好,同学,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0.24(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3×14%=1.6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5%=0.3(万元)。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额=3×40%=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24-1.68-0.3-1.2-6)×20%-1.05=3.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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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14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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