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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视同自产货物出口该如何运作?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08 16:42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出口非自产产品需要到国税局备案,办理相关手续,视同自产。   和自己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一样,交纳的税金和退税的政策与自产产品无异。   不视同内销,不须交纳增值税,享受退税   需注意必须符合这里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   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是总厂成员企业或是分厂的产品;   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2017 06/0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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