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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这几项怎么理解? 什么是货物名称相同
84785041 | 提问时间:07/03 12:5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这意味着出口的货物在名称和性能方面与本企业自身生产的货物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例如,如果本企业生产的是某种特定规格和性能的电子元件,那么视同自产的货物也应该是具有相同规格和性能的该种电子元件。货物名称相同是指在海关报关、商业合同、产品说明等相关文件和表述中,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名称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名称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如果出口的货物使用的是本企业注册的商标,这表明该货物与本企业存在密切关联,可以视同自产。另外,如果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货物与本企业的特殊关系。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这是指出口的对象是那些曾经进口过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这种情况显示了双方之间存在稳定的贸易往来和业务关系,因此出口的货物可以视同自产。 例如,某生产企业 A 主要生产某特定型号的机械零件,其拥有注册商标“XX”。当该企业出口同样型号的机械零件,使用了“XX”商标,并且出口对象是曾经进口过 A 企业自产该零件的境外客户 B 时,就可以将此次出口的零件视同自产货物,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和贸易便利。
07/0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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