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列一下要约失效和要约未生效的情形,分别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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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2 07/29 13:34
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2 07/2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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