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老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能举个例子吗?不太理解。如:甲乙签订一个买卖课程的合同。甲是老师,有提供讲课的债务,获得报酬的权利,乙是学生有听甲老师讲课的权力,支付报酬的义务。对甲而言,甲的债权是获得报酬,是可以转让的。对乙而言,乙的权利是听甲讲课的权利,乙的这个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啊。课件里说的是不得转让的债权,我是不是哪里理解的不对或者这个例子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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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2 07/10 15:57
您好,不合适,比如个人被别人打伤要求打人的的承担的医疗费不能随意转让,具有人身属性。
2022 07/1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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