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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要减去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处置子公司却不需要?
84784954 | 提问时间:2022 06/30 09:46
会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1、这两个项目的适用范围 这两个项目都是与企业合并或者合并范围变动相关的项目,因此这两个项目可在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上使用,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所规定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在哪一层面体现出来的。具体而言: (1)发生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指处置所持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导致丧失对其控制权,下同)的情况下 在发生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这两个项目均仅用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不应使用这两个项目。 在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发生当期的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对于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当计入“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对于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对价,应当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发生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或者整体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的情况下 在发生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或者整体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的情况下,“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这两个项目可以在个别现金流量表上使用。 2、这两个项目列报金额的确定 在根据前述原则确定这两个项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这两个项目的列报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专用于反映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定义的“业务合并”,下同)以及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发生的当期,购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合并对价,减去被购买(合并)的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于购买日(或合并日)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跨期支付的现金对价,分别以下情况处理:①在企业合并年度之前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②在以后年度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不使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 ②在个别报表层面,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当列报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的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减去被合并方于合并日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后的差额,应当列报为“取得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2)“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专用于反映在丧失对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控制权(因而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当期,所收到的处置现金对价减去该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在处置日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之后的净额。跨期(指在处置日所在会计期间之前或之后的会计期间)收取的现金对价,在收到当期列报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结论基础: 1、这两个项目可用于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二章第二节中的表述(见该书第529、530页):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处置价款中收到现金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则将该金额填列至“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整体购买一个单位,其结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购买方全部以现金支付或一部分以现金支付而另一部分以实物清偿。同时,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在计算这两个项目的金额时,需要从实际收付的现金对价中扣减购买日或者处置日相关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额。而如果不把该子公司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纳入报表中,就无法实现扣减。由于在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直接体现在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个别报表层面,而在控股合并中,只有在合并报表层面才体现出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仅体现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在发生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或者整体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的情况下,这两个项目可以直接用于购买方或者合并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而在发生控股合并或者处置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这两个项目只能用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这两个项目只能用于合并或处置发生的当期。
2022 06/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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