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3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一套仪器设备,同中标A公司签订总价300万元政府采购合同。因该套设备需同与其配套的设备组装后才能正常投入使用,本年度预算安排配套设备购置资金40万元。为满足服务配套要求,采购中心建议同A公司再次签订配套设备采购合同。
②3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买一批专用检测设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准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购中心建议将设备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责成资产管理处尽快办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
根据资料判断①和②中采购中心的建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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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8 13:10
①采购中心建议不正确。
理由:添购设备合同金额超过原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
②采购中心建议正确。
2022 06/1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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