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5月,甲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业务楼扩建项目预算(超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直接和B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合同。B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甲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2)单位拟购买一批药品质量检测仪(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为尽快推进设备采购,会议决议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并明确竞争性谈判小组由4名本单位采购人代表和3名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
请根据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逐项判断事项(1)至(2)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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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5 21:34
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扩建工程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条件,不能由甲单位直接与B公司签订合同;另外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成立的竞争性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022 06/1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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