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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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8 09:54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丙、丁有权过问企业事务。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尚不是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22 06/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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