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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1)各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事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事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30 11:17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乙丙丁的出资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退伙人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 04/3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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