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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0:4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2022 06/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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