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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化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1年3月经董事会决议出售位于乙市的仓库一座。 (1)仓库出售取得含税价款为18350万元。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仓库的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 (3)该仓库于2018年12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100万元,价税合计12100万元。 (4)该仓库转让过程中缴纳税费36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转让仓库应在乙市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转让仓库应在甲市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转让仓库若可以取得评估价格时,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6)回答该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0:4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该公司转让仓库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8350-12100)÷(1+5%)×5%=297.62(万元) (2)该公司转让仓库在甲市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350÷(1+9%)×9%=1515.14(万元) (3)评估价格按照按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来确定。 (4)该公司转让仓库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11000×(1+2×5%)+360=12460(万元) (5)增值额=(18350-1515.14)-12460=4374.86(万元) 增值率=4374.86÷12460×100%=35.11%,适用税率为30%。 该公司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74.86×30%=1312.46(万元) (6)该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22 06/1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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