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超市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超市租赁A公司名下位于幸福大道1号的房屋用以经营,B超市须于每年1月1日向A公司支付租金200万。2013年1月1日B超市向A公司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后,A公司向B超市交付房屋,B超市开始装修。装修过程中,拆除案涉房屋上附着的原装饰装修材料后,B超市发现租赁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性问题,遂要求A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但A公司予以拒绝。因A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B超市未再支付2014年房屋租金。因争议问题一直无法解决,B超市根据《租赁合同》中“A公司应承担房屋主体及安全结构部分的全部维修义务及费用,否则B超市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约定,于2014年7月向法院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减免B超市已支付租金。A公司对此辩称房屋主体结构不存在安全问题,B超市也从未在租金应付之日前向A公司提出过该问题,且因B超市拖延支付租金,A公司早在2014年3月1日就发函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针对其主张举示相关证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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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13 14:33
你好同学,具体是什么问题
2022 06/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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