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公司外购重要子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离职、与业绩对赌方产生纠纷,管理层拒绝提供以上相关信息。A注会拟对丙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解释不能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2)丁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担保,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A注会将该事项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丁公司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可能需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A注会拟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3)戊公司未按会计准则采用净额法确认代销收入,且未能提供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财务资料和预测资料。A注会拟对戊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无须在审计报告中另行披露注意到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
指出A注会的做法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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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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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6/09 20:56
(1)恰当。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原始信息。/关键审计事项不能替代管理层的披露。/应要求管理层作出补充披露。
(3)不恰当。即使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也应披露已注意到的重大错报。
2022 06/0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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