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开设有外汇账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公司2×21年12月份发生的外币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1)5日,从国外乙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货款200万欧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8.50元人民币,按规定应交进口关税170万元人民币,应交进口增值税243.1万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2)14日,向国外丙公司出口销售商品一批(不考虑增值税),货款40万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34元人民币,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但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假定不考虑成本结转的处理)。(3)16日,以人民币从银行购入200万欧元并存入银行,当日欧元的卖出价为1欧元=8.30元人民币,中间价为1欧元=8.26元人民币。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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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6 22:39
您好同学,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2 06/0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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