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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10万元。利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丁实际支付丙90万元。同时丙向丁抵押价值40万元的小汽车并签订抵押合同。戊公司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未约定就担保权利实现时的实现顺序。借款期满后,丙无力还款。丁发现丙欠辛公司十万元仓储费,在将抵押车辆开至辛公司仓库取货时,车辆被辛留置。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戊公司抗辩理由如下:1.丁公司应当先就已经设詈了抵押权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2.戊公司应当就抵押权实现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补充保证责任。要求: 1.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5 10:3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扣保实现债权。本题中,未约定就担保权利实现时的实现顺序,其中物的担保的小汽车为债务人丙公司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的抵押物实现侦权。所以,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1)成立。 2.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一般保证。本题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所以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2)成立。
2022 06/0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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