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乙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2)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3)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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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5 09:39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相应的记载字体当然可能不一致。
3.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3)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该支票无效)。
2022 06/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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