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含税售价每件800元,成本每件500元,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1)销售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2)将自产产品200件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
(3)销售产品1000件给一般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合同规定三个月后退回,款项已存入银行。
(4)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0元。
要求:
1.甲企业销售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2.甲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3.甲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4.甲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
5.甲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的财务处理。
6.假设三个月后,业务3包装物未归还,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这种情况下的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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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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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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