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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2020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2020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9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要求: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3)若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5/21 14:1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2)可以。根据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B银行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不可以。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银行与C公司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2 05/2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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