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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某居民个人年内取得如下所得: (1)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 (3)将其拥有的两处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入220000元,该房产造价120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4000元; (4)储蓄存款利息收入800元,股息收入10000元; 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只需计算1月-4月的)、其它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2 05/15 18:51
张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月预扣个税=(30000-5000-4500-1000)*3%=5852月预扣个税=(30000-5000-4500-1000)*2*10%-2520-585=7953月预扣个税=(30000-5000-4500-1000)*3*10%-2520-585-795=19504月预扣个税=(30000-5000-4500-1000)*4*10%-2520-585-795-1950=19505月劳务报酬预扣个税=(1000-800)*20%=403转让个税=(220000-120000-4000)*20%=15200储蓄免个税,股息收入个税10000*20%=2000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4500-1000)*12+(1000-800)=234200应纳个税=234200*20%-16920=29920
2022 05/1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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