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指出甲CPA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甲CPA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因此,在现场观察了其工作状况并对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了详细复核,复核结果满意,甲CPA拟不再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丙公司为甲集团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甲CPA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使用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对丙公司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3)戊公司为甲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客观原因导致甲CPA无法接触戊公司的管理层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甲公司管理层为甲CPA提供了戊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承诺能够接触集团管理层拥有的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甲CPA认为这些信息已构成与戊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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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11 17:09
(1)不恰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不应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工作,应当由集团项目组亲自获取审计证据。
(2)不恰当。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丙公司的财务信息执行审计。
(3)不恰当。戊公司是重要组成部分,甲CPA取得的这些信息不能构成与戊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2 05/1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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